(2016)晋0932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偏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偏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偏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32执38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被执行人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马某某与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而且也无车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邬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