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民初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双群与刘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双群,刘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1民初1229号原告:刘双群,男,1960年9月22日生,汉族。被告:刘瑜,男,1988年7月22日生,汉族。原告刘双群诉被告刘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刘双群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双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刘双群负担。审判员 赵年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