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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民初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双群与刘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双群,刘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1民初1229号原告:刘双群,男,1960年9月22日生,汉族。被告:刘瑜,男,1988年7月22日生,汉族。原告刘双群诉被告刘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刘双群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双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刘双群负担。审判员  赵年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