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袁振男与张延华、刘昌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振,张延华,刘昌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819号原告:袁振男,男,1985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张延华,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刘昌彦,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原告袁振男与被告张延华、刘昌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振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7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周福明人民陪审员 孙玉章人民陪审员 王铁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