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3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左国华与丁正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国华,丁正平,王仁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3民初1356号原告:左国华,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告:丁正平,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第三人:王仁芳,女,197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原告左国华与被告丁正平、第三人王仁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左国华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国华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左国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