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5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丁建胜与李虎、胡启家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建胜,李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5执340号申请执行人:丁建胜,男性,1958年8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虎,男性,1974年5月7日出生;胡启家,男性,1961年9月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丁建胜与李虎、胡启家责令退赔一案中,经调查得知,被执行人李虎、胡启家二人现在监狱服刑,且二人名下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户志刚审判员 张 芳审判员 段 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亚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