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孟仁风与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黄墟村村委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仁风,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黄墟村村委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979号原告:孟仁风,女,1951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炳泉,男,1949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系原告的丈夫。被告: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黄墟村村委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黄墟村。原告孟仁风与被告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黄墟村村委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孟仁风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仁风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仁风撤回对被告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黄墟村村委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仁风负担。代理审判员 邰利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 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