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民初1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霍旺涛与周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旺涛,周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1838号原告:霍旺涛,男,197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被告:周莉,女,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原告霍旺涛与周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霍旺涛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旺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霍旺涛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霍旺涛负担。审判员 方文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