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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民初1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霍旺涛与周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旺涛,周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1838号原告:霍旺涛,男,197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被告:周莉,女,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原告霍旺涛与周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霍旺涛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旺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霍旺涛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霍旺涛负担。审判员  方文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