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荆齐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607号移送执行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荆齐,男,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荆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的(2015)顺刑初字第542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荆齐应缴纳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依法受理并立案。就被执行人荆齐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荆齐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查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牌号为×××、×××、×××)三辆,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但由于一直未能发现上述机动车辆的具体下落,致使未能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查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一套房屋,本院已对该房屋采取查封措施,但现不宜采取变现措施。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荆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现在服刑,本案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刑初字第54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峰审判员 薛 祥审判员 单德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