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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7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胡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胡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7民初208号原告王某,女,1990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淮滨县。委托代理人洪流,系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1,男,1992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淮滨县。委托代理人张铭信,系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诉被告胡某1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洪流、被告胡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铭信均到庭了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15年11月份我和被告经别人介绍相识,2016年2月15日举行婚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经常争吵,未建立正常的夫妻感情,被告及其家人对原告一直不好,不但不给钱,还让原告支付家庭生活费用,被告多次赶原告离开,也多次提出离婚。2016年9月份被告强行将原告赶出家门,双方分居至今,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经济帮助费10000元。被告胡某1未作文字答辩,但在庭审中答辩称,要求判决双方离婚,但离婚的理由是原告结婚目的不良,婚后肆意挥霍,结婚时给原告方下了彩礼13万多,要求退还6万元。原告王某为了支持自己的诉求,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明材料加以证实: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2、证人陈某1、董某的证言证明,证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吵闹,原告在外单独租房居住。被告胡某1对以上原告王某提供的证据证明材料质证意见是:1、对证据1没异议;2、证人的证言证明可以证明双方感情不好,被告也同意离婚,但离婚的原因不一样,但双方都认为感情出现问题这一点是一致的。被告胡某1为了支持自己的辩称,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明材料加以证实:1、淮滨县栏杆办事处董楼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2、证人葛某、乔某、陈某2、胡某2、胡某3的证言证明各一份。原告王某对以上被告胡某1提供的证据证明材料质证意见是:1、对于董楼村民委员会证明有异议,与事实不符,从证明内容看被告家2015年因建房、××导致生活困难,单位无权证明彩礼的事,无权证明被告家经济困难,应由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应该举证在与原告结婚前家庭不困难,结婚后困难,被告在与原告结婚前与别的女人结过婚,支付过彩礼,所以董楼村民委员会证明不具有法律效力;2、对葛某的证言证明不认可,葛某是马集的人,不可能知道,也未写清钱是怎么支付的,从内容上看有些不属于彩礼,是生活的花费,原告本人也未收到彩礼;对乔某的证言证明不认可,应出庭作证,不应采纳,从内容上看被告家谁借的钱,目的是什么,没有写清楚;对于陈某2的证言证明不认可,未出庭作证,字是不是本人写的也不知道,6万元钱银行有无取款记录也不知道;对于胡某2、胡某3的证言证明质证意见同以上其他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不予认可。原告的辩论意见是:1、双方都同意离婚,希望法庭判决离婚;2、原告未从被告家拿走一分钱,且现在无住处,要求被告支付1万元的经济帮助;3、被告的反诉事实理由不符,被告没有交给原告彩礼款,证据也不能支持被告的主张。被告的辩论意见是:1、关于经济帮助费1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原告说她没有住处,而被告也没有住处,所以不应给帮助费;2、双方生活时间极其短暂,原告方不认可彩礼,但被告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说没有彩礼从证据或民俗上都是不可能的,原告索要13万多元的彩礼,导致被告生活困难,应该适当退还,我们要求6万,请法庭支持被告的诉求,至于原告说我方证人未出庭,而原告的证人证言证人也未出庭,不能指责我们。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诉辩及庭审意见,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原告王某与被告胡某1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胡某1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王某提出离婚,被告胡某1同意离婚,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的其他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胡某1离婚。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代 钟人民陪审员 许 冰人民陪审员 赵 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乐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