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5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傅建忠与彭添民、吴雪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建忠,彭添民,吴雪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5209号原告:傅建忠,男,197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彭添民,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吴雪红,女,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傅建忠与被告彭添民、吴雪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情势变更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建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傅建忠负担。审判员 王秀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惠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