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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5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傅建忠与彭添民、吴雪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建忠,彭添民,吴雪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5209号原告:傅建忠,男,197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彭添民,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吴雪红,女,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傅建忠与被告彭添民、吴雪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情势变更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建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傅建忠负担。审判员  王秀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惠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