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8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耀伟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耀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8刑初430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耀伟,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于海南省临高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海南省临高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美检公诉刑诉[2017]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耀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焦名源、书记员朱丹,被告人张耀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8日18时,被告人张耀伟在海口市××区号处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张耀伟身上缴获毒品1包。经鉴定,缴获的毒品检出海洛因成份,净重10.31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耀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海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耀伟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10.31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耀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2018年8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二、扣押在案的10.31克海洛因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魏海英人民陪审员 李炳雄人民陪审员 李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林明东书 记 员 刘美君速 录 员 陈晓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