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2执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招老、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招老,XX,周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12执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招老,女,汉族,1962年9月12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86年11月1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执行人周斌,男,汉族,1989年11月9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申请执行人杨招老与被执行人XX、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本院(2016)赣0112民初16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招老于2017年01月0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XX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记录,有房产及股权登记,但是宜处置,无其他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周斌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记录,有股权登记,但不宜处置,无其他履行能力,被执行人XX、周斌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杨招老款项50175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XX、周斌无能力履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122执1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国辉审判员 程 磊审判员 宋江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海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