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6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蒋文军诉被告欧日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文军,欧日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6民初962号原告:蒋文军,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白竹路雅阁酒店旁。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林,东安县平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欧日多,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舜陵镇欧家村*组。原告蒋文军诉被告欧日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蒋文军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文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文军撤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蒋文军承担。审 判 员 邓双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欧柏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