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胡月芹、白鸿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月芹,白鸿升,周宣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461号申请执行人:胡月芹,女,1969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城区。被执行人:白鸿升,男,1974年3月9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周宣增,男,1969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庆云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鲁1423民初169号民判决书已发生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宣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庆云崔口营业所的账户(账号:60×××31、62×××7)存款各31319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洪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