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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02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海南万嘉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明清、琼海德广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万嘉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林明清,琼海德广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002执51号申请执行人:海南万嘉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澄迈县福山镇。法定代表人:庄义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林明清,男,194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海口市龙华区,现住海南省琼海市长坡镇。被执行人:琼海德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琼海市长坡镇。法定代表人:林明清,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16)琼9002民初63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万嘉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明清、琼海德广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相应利息,向本院缴交案件受理费10700元、本案执行费9300元。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蒙谚伟审判员  许道宁审判员  郭和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黎陛燊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