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22执恢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景春琼申请执行谢德元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春琼,谢德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恢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景春琼,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三台县东塔镇。被执行人:谢德元,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三台县东塔镇。三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三民初字第46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景春琼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申请执行金额20000元,执行到位金额6150元(谢德元付现金3000元、法院转账3150元),未执行金额13850元。因申请执行人景春琼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经查控网络查询只有3150元银行存款已经扣划。现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谢德元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征得申请执行人景春琼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三台县人民法院(2017)川0722执恢13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身份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据,随时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致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