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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4民初6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交家电车辆有限公司与被告岳进、谢礼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交家电车辆有限公司,岳进,谢礼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4民初6608号原告:南京交家电车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834912241Y,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南大道26号。法定代表人:郑如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江苏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进,住南京市玄武区。被告:谢礼影,住南京市玄武区。原告南京交家电车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家电公司)与被告岳进、谢礼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后,因二被告下落不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交家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岳进、谢礼影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交家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牌号为苏A×××××的车辆。事实和理由:2012年9月25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苏A×××××进口大众辉腾汽车一辆出租给二被告使用,租期三年,每月租金16900元。同年9月27日,原告将上述车辆交付给二被告,但二被告只支付了首付款和13个月的租金,自2013年8月24日至今未支付租金,也未交还车辆,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现原告发现该车已由第三人实际占有使用,经多次催要,二被告未支付租金和返还车辆,故诉至法院。二被告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9月25日,被告岳进、谢礼影以南京鼎岳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岳公司)的名义,与原告交家电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将登记在其名下的车牌号为A900**的小型轿车一辆出租给鼎岳公司使用;该车辆价值701800元,鼎岳公司每月支付租金16900元,租期36个月,鼎岳公司另于同年9月25日支付利息48400元、2013年9月24日支付利息32300元、2014年9月24日支付利息16100元;鼎岳公司应在每月25号前,将下个月的租金付给原告,逾期交付租金,应按超时天数向原告交纳租金的20%的违约金;由于鼎岳公司逾期不付而造成违约,原告有权收回该车辆,终止该合同,并要求鼎岳公司承担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还约定,鼎岳公司付清该车所有车款,原告将该车产权赠送给鼎岳公司。原告交家电公司与鼎岳公司均在合同上加盖公章,二被告作为鼎岳公司的经办人在合同上签名。2012年9月27日,原告将上述租赁车辆交付给被告谢礼影;同年11月13日,被告谢礼影向原告出具收条,确认收到该车项下行驶证、保险卡、全套发票及相关车辆合格标志。二被告在向原告支付了首笔利息48400元和12个月的租金后,自2013年8月24日至今未再支付租金,也未交还车辆。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提交的《汽车租赁合同》、机动车注册登记表、车辆交接流程单、收条各一份在卷佐证。另查明:鼎岳公司未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本院认为,二被告以鼎岳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对签约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鼎岳公司因未依法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其不具有民事行为主体资格,相关合同义务应由二被告承担。原告将租赁车辆交付给二被告使用后,二被告未能按时履行租金和利息缴纳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按双方合同约定原告应有权收回租赁车辆。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自行放弃抗辩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岳进、谢礼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京交家电车辆有限公司返还牌号为苏A×××××的小型轿车。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岳进、谢礼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18)。审 判 长  祝 怡人民陪审员  汤有国人民陪审员  XXX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颖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