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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满囤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满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1刑初312号公诉机关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满囤,男,汉族,1972年6月22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涡阳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2日被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7年3月14日因盗窃被涡阳县公安局传唤,次日被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7)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满囤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满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王满囤酒后到涡阳县城西街道朱庄南地,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自家地头的一辆“卡摩”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王满囤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经涡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09元。为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满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满囤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满囤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王满囤到涡阳县城西街道朱庄南地,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自家葡萄园的一辆“卡摩”牌电动车盗走,王满囤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09元。另查明,被盗电动车已返还被害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载明案件报案情况及被告人王满囤被抓获的情况。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及周边情况进行勘验的过程。3、涡阳县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电动车的价值。4、发还清单载明被盗电动车已返还被害人。5、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证明被告人王满囤被行政处罚的情况。6、刑事判决书、出监鉴定表载明被告人王满囤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及出监的时间。7、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满囤的身份情况。8、被害人李某的陈述:2017年3月14日下午,其和邻居何某干活时把电瓶车放在葡萄园。17时许,何某跟其说电瓶车被王满囤偷了并带着其去追,在金桂山庄附近,其女儿孔某拦住王满囤,报警后民警把王满囤带走了。9、证人蒋某的证言:其曾送给婆婆李某一辆电动车。10、证人何某的证言:案发当天,其和李某在城西葡萄园干活,李某把电动车放在葡萄园北头路上。下午5时许,其看见王满囤先在李某的电动车旁边转,然后骑着电动车往东跑,其就带着李某去追。11、证人孔某的证言:案发当天下午17时左右,其妈打电话说王满囤把电动车偷走了,并让其到金桂山庄附近看看是否能拦住王满囤。其在金桂山庄南门附近看见王满囤骑着电动车,便拦住他并报警。12、证人马某的证言:案发当天下午5时许,其在金桂山庄门口看见一个偷电瓶车男子被民警带走了。13、被告人王满囤的供述:案发当天其喝过酒后偷了一辆电动车,后来在金桂山庄门口被抓住了。以上证据,已当庭质证、核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满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满囤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满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六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孙良义审判员  刘 影审判员  李春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利附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