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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4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河南中鸿集团石龙燃气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海光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中鸿集团石龙燃气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海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4民初304号原告:河南中鸿集团石龙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石龙区。法定代表人:赵春耀。被告:平顶山市海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王俊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中鸿集团石龙燃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市海光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河南中鸿集团石龙燃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中鸿集团石龙燃气有限公司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中鸿集团石龙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966.4元,减半收取42983.2元,由原告河南中河南中鸿集团石龙燃气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包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