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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行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章雄与佛山市三水区地方税务局大塘税务分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章雄,佛山市三水区地方税务局大塘税务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初475号原告李章雄,男,195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地方税务局大塘税务分局,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大布沙半岛东路4号。法定代表人吴启华,局长。原告李章雄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地方税务局大塘税务分局行政通知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章雄撤回起诉。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章雄负担。审 判 长  郑旭辉人民陪审员  邓焕儿人民陪审员  李海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 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