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81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黄厚森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厚森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781刑初8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厚森,男,1992年12月30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春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及住址阳春市。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3日被阳春市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经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18日被阳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春市看守所。阳春市人民检察院以春检诉刑诉[201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厚森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1日、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国栋、梁健兵,书记员黄思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厚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厚森伙同黄某警、黄厚业、“大傻”(三人均另案处理)于2016年8月3日15时至16时许,在阳春市双滘镇实施两起寻衅滋事行为,具体事实如下:一、2016年8月3日15时10分黄厚森及黄某5警、黄某4(绰��:阿鸭)等人到阳春市双滘镇平茶道奶茶店(下称“平道奶茶店”)没有点餐,而是坐了约十几分钟黄某4突然无理逼迫该奶茶店老板黎某2的儿子黎杨泰吸烟遭到拒绝后,以黎某2一家人没有给其面子而带头与黄厚森、黄某5警等人打砸平道奶茶店至15时50分许离开。黄厚森等人砸坏平道奶茶店四张桌子、数张凳子、一个电饭煲,被害人主张其因此遭受损失874元,但以上财物的价值因标的资料不详阳春市价格认证中心不受理价格鉴定。二、2016年8月3日16时许,被告人黄厚森及黄某5警、黄某4等人在双滘镇蒲某委会S371省道千岁路口,无故拦截途经该地的杨某2、杨某1一家人,敲碎杨某1汽车右前车门玻璃,将杨某2拖下汽车按倒在地上拳打脚踢,杨某1下车欲阻止该行为也遭到黄厚森等人的徒手殴打。经阳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2及杨某1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经阳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杨某1汽车右前车门玻璃损失为171元。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指控认为被告人黄厚森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厚森辩称:起诉书指控不属实,我没有参与作案,没有在案发现场,黄某2及其妻子贺某等人可以证实。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3日16时许,被告人黄厚森等人在阳春市双滘镇蒲竹村委会S371省道千岁路口,无故拦截驾驶汽车途经该地的杨某2、杨某1一家人,敲碎杨某1驾驶的汽车右前车门玻璃,将杨某2拖下汽车按倒在地上拳打脚踢,杨某1下车欲阻止打人行为也遭到黄厚森等人的徒手殴打。经阳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2及杨某1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经阳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杨某1汽车右前车门玻璃损失为171元。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同案人黄某4(绰号:啊鸭)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8月某日下午,我和黄某5博(绰号:朱某博)在“平茶道”奶茶店结账时,我分烟给奶茶店老板的儿子抽,他没有说话且推开我的手并把整包烟弄掉地上还瞪了我一眼,我火了就用手推翻了奶茶店的三张桌子,其中一张桌子上放着一个电饭煲,电饭煲也一起掉到地上。然后我和黄某5博就回家了。我骑摩托车从“平茶道”奶茶店回家经过千岁路口时,接了“星仔”的一个电话,且在接电话时将摩托车停在路中间,人坐在摩托车上双脚撑地。此时有一辆小汽车慢慢从双滘镇方向开来,在我旁边经过时右前轮压到了我的左脚脚面,该小汽车就停下来,我��叫车里的人下车。小汽车副驾驶一个年纪较大的男子下了车后就骂我,我火了就用拳头殴打该男子;见状小汽车上一年轻的男子下了车与我互殴。黄某5博看到他们两个人打我就过来用手帮忙打年轻的男子。过了几分钟,我头晕站不稳,且对方也不打我们,黄某5博就驾驶摩托车载我离开了现场。我在现场遗漏了一台手机,该手机号码是用黄志警的名字登记的。2、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2016年8月3日我与我父母亲驾车从阳东回马某老家途经双滘,在距离一个路口两百米左右时看到六至七个光着膀子的年轻人正面行驶在我们的那条车道上,当我距离他们只有十几米远时就打左转向灯变道行驶,差不多与他们并排时其中一名右肩膀有纹身的男子拦住我的车,说我的车压到他的脚了并与另一个男子敲打我的挡风玻璃。我父亲摇下车窗问他们干什么,不知道是我父亲打开的还是那些年轻人拉开的副驾驶车门,一个长着招风耳的年轻男子(黄厚森)就一脚踢向我父亲并踢中他的面部,将我父亲拉出车外,另外三、四个男子对我父亲拳打脚踢。见状我下车推开那些男子,有两三个男子就殴打我,我父亲的头被按下到水渠里打,我也被打得退到田里,后来一个过路人劝不要打了,他们就离开了现场,我母亲捡到了一台手机,俗称“老人机”。我上次辨认照片时,在第一组照片辨认出的男子就是长着招风耳的男子(黄厚森),他在整个过程中都没有停过手;我在第二组照片辨认出来的男子是用力敲打我挡风玻璃后先是殴打我父亲后又殴打我的男子;我在第三组照片中辨认出来的男子是先打我父亲的男子。3、被害人杨某2的陈述:2016年8月3日16时许,我和我老婆、儿子杨某1经过千岁路口时,看见有六七个没穿上衣的男子在指手画脚,我儿子就减速变道试图避开他们,其中一名男子就拦停了我们的车并躺在车头前面,另外2名年轻人就用拳头敲打我们的车前挡风玻璃,我摇下车窗,3名年轻人就拉开副驾驶车门,一个体型较瘦、嘴巴有点尖、长着类似招风耳的男子就一脚踢我的右脚,并把我拖下车拳打脚踢。这时我儿子来帮忙,就有两三名年轻人殴打我儿子,另外三人继续踢打我的胸口、肋骨、大腿等部位,我还被把头按进稻田里用硬物敲打。我老婆说要报警,与此同时有个群众叫他们不要打了,他们就走了。4、证人黄某1(绰号:憨天):2016年8月3日下午我驾驶摩托车从蒲竹往双滘,4时左右我经过千岁路口时,看见从双滘圩进蒲竹那条道中间翻侧有一辆女装摩托车,边上停放着一辆车头往蒲竹方向的男装摩托车,还有一辆车头朝蒲竹方向左车轮已压过道路中线驶过十多公分左边车道的小汽车,阿鸭、光头强、阿捞、亚六的儿子,绰号啊片(即黄厚森),以及一个坡柳仔在与马某一名年轻、一名年纪较大的男子相互推搡。当时阿鸭和光头强在年纪较大男子的正前方推他并用拳头打该男子的头、胸口及手等部位;而阿捞、亚六的儿子及坡柳仔对马某年纪较轻的男子形成半包围状态,并徒手殴打该男子。相互推搡过程中,马某的两名男子被阿鸭他们推回到路基旁边,年纪较轻的男子被阿鸭推倒在路基上,年纪较大的男子在田边捡起一块石头准备砸阿鸭被我阻止了,双方就停下来了,阿鸭、光头强、阿捞、亚六的儿子及坡柳仔就驾驶摩托车离开了。我还看到年纪较大的男子额头流着血,一个中年妇女捡起一台手机。5、证人黎某1的证言:2016年8月3日16时许,我途经蒲某委会千岁路口,距离千岁路口几十米远的时候,看见有几个年轻人正在���一个人拳打脚踢,路中间停放着一辆小汽车,当我慢慢驾车与距离打架的人两米远时,看到阿鸭与另一名年轻男子,该男子我之前在第二组照片中已辨认出来了的(黄厚森),正在殴打一个四五十岁的男子。现场还有一辆小汽车、两台红色男装摩托车、一台红色和一台黑色女装摩托车。6、证人王某1(杨某2的妻子)的证言:2016年8月3日16时许,我们一家人经过蒲某时突然被七八个20岁左右的男子拦截下来,其中2名男子将我丈夫杨某2拖下车直接殴打;我儿子杨某1下车问他们干什么也被几名男子殴打。我说我要打电话报警,他们就驾驶摩托车全跑了。我在现场捡到一部外壳是黑色后边框红色后背壳也是黑色的KEBAO牌子的手机,手机卡上有89860041191504944769的数字。7、证人黄某2的证言:2016年8月3日15时左右,我和贺某、黄厚森、“猪太保”四人去蒲某���会的小店看人打牌,看了约十分钟,黄厚森就说他要回家了,我就和贺某去兜风了。我兜风回来看见“猪太保”还在小店看人打牌,但没有见到黄厚森。8、辨认笔录:黄某1辨认出黄某5光就是用手殴打马某男子的阿捞、黄某4就是与马某男子互殴的阿鸭、黄某5强就是与马某男子互殴的光头强、黄厚森就是与马某男子互殴的亚六的儿子;经过真人辨认,黎某1辨认出2016年8月3日在千岁路口殴打一名男子的黄厚森;杨某1辨认出黄厚森就是先踢一脚杨某2后拉杨某2下车进行殴打的男子,也就是其报案时在第一组照片中辨认出的男子;杨某2辨认出黄厚森是先踢其一脚后将其拉下汽车殴打的男子。9、办案说明:关于黎某1、吴某对黄厚森进行真人辨认的照片及辨认经过录像的说明。10、伤情鉴定书:经阳春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1、杨��2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该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黄厚森及杨某2、杨某1。11、价格认定结论书:经阳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杨某1小汽车右前门风玻璃损失为171元,该鉴定意见已告知杨某1及黄厚森。1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明杨某2、杨某1被寻衅滋事案发地的情况。13、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办案说明:证人王某1在案发现场所捡到的嫌疑人遗漏的手机号码为1341291401,该号码户主是黄志警。1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该案由杨某2于2016年8月3日报案,阳春市公安局于同月31日立案侦查。15、户籍资料、证明:黄厚森出生于1992年12月30日,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犯罪前科。16、到案经过:2016年10月13日8时许,阳春市公安局在蒲竹村委会蒲七村将黄厚森抓获。17、办案说明:证实黄志警,“大傻”真实身份未查明。关于被告人黄厚森提出其没有参与作案,没有在案发现场,黄某2等人可以证实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害人杨某2、杨某1均辨认出黄厚森就是案发当天在千岁路口对其实施殴打,长有招风耳特点的男子;证人黄某1证实案发当天其路过千岁路口,见到亚六的儿子“亚片”(黄厚森)在千岁口路参与了殴打他人;证人黎某1证实案发当天其路过千岁路口,目睹“阿鸭”与另一个年轻男子正在殴打一个四五十岁的男子,经黎某1辨认,殴打他人的年轻男子就是黄厚森;证人黄某2证实2016年8月3日15时许,其和贺某、黄厚森、“猪太保”四人在蒲某委会的小店看人打牌,看了约十分钟,黄厚森就说他要回喽,其就和贺某去兜风了。其兜风回来只看见“猪太保”还在小店看人打牌,但没有见到黄厚森。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黄厚森在千岁路口参与了作案,其辩解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厚森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厚森在千岁路口参与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采纳。但指控认定被告人黄厚森参与平茶道奶茶店寻衅滋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项指控证据单一,无法印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厚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19年1月12日止。)如不服本���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王 浩审判员 严家明审判员 林向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严裕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