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孙卫标、金红帅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卫标,金红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2刑初15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卫标,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住榆树市。曾因犯故意伤害罪,2009年7月16日被榆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现因涉嫌犯抢劫罪,2016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金红帅,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住榆树市。曾吸食毒品,2016年5月19日被行政拘留10日。现因涉嫌犯抢劫罪,2016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未刑刑诉(2017)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卫标、金红帅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卫标、金红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孙卫标、金红帅将被害人张某甲从天通网吧挟持至榆树市建设街北段起点不锈钢商店北侧胡同口处,以威胁、恐吓的手段抢劫张某甲人民币四百余元。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辩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孙卫标、金红帅使用威胁、恐吓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意见,并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孙卫标、金红帅将被害人张某甲从天通网吧挟持至榆树市建设街北段起点不锈钢商店北侧胡同口处,以威胁、恐吓的手段抢劫张某甲人民币四百元。案发后,孙卫标的家属代为返还给被害人人民币500元;金红帅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11月27日被害人张某甲报案,2016年12月2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到案情况及破案报告证实,2016年12月2日榆树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阵控中队民警在榆树市工农大街凤凰楼旅馆将二被告人抓获到案。3.辩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按照法定程序,经张某甲辩认,辩认出抢劫时没戴帽子的人(孙卫标)和戴帽子的人(金红帅)。4.监控视频说明证实,天通网吧、望江楼旅店、刘振国按摩院、足道的监控录像记录下的被害人、被告人行走轨迹。其中按摩院的录像体现,2016年11月27日13时6分10秒,张某甲被金红帅拽着。5.发还清单证实,发还给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500元。6.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通知书证实,孙卫标因犯故意伤害罪,2009年7月16日被榆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金红帅因吸食毒品,2016年5月19日被行政拘留10日。7.户籍证明,二被告人出生时间及自然身份情况,二人均达到刑事责任人年龄且犯罪时均已年满十八周岁。(二)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乙的证言,其系张某甲的父亲,证实张某甲被抢后给其打电话到案发现场,没找到抢劫的人,之后与张某甲到公安局报案的过程。另证实,金红帅的家长对张某甲进行了赔偿,对张某甲表示谅解了。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其证实知道其弟弟孙卫标抢劫了,将500元钱返还给被害人张某甲。(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2016年11月27日下午10点多钟,我和同学到天通网吧打游戏,12点半左右在我打游戏时在我左边坐着的我小学同学梁宇轩要买麻辣烫,问我有多少钱,我说有四百多元钱。过了二十多分钟后,在我后排坐着的一个戴帽子穿黑色衣服的走到我座位的右边用手拍我的右肩部一两下,说出去说点事。我就跟着这个戴帽子的男子下楼了。走到网吧门口,让我快点走,我不走,我说有啥事你在这说,戴帽子的这个男子跟网管说我玩游戏骂他,网管让我跟他道歉,这个男的跟我说你出去跟我说,我也不打你。我就跟他出去了,出去之后,戴帽子的这个男子用胳膊肘碰了我一下,没戴帽子的那个男的用手搂着我肩膀往前走,直了一段后,戴帽子的那个男的拽着左胳膊往前走,走到冷四旁边的胡同里他们停下了,不戴帽子的那个男子对我说,你把钱拿出来。我从右上衣兜里掏出五元钱,给不戴帽子的那个男的,没戴帽子的那个男的说,你快点,还有。我就又从上衣兜里拿出一百元,给了没戴帽子的男的,这时没戴帽子的那个男的说,全拿出来,要不然我就揍你。我害怕了,就把衣服兜里的钱全都拿了出来给没戴帽子的男的了。他们说,回去不要告诉别人,不然就打我。说完他们就向北走了,我向南走了。我给我爸打完电话后,就到公安机关报案了。我父亲在我被抢的前一天给我五百元钱,我是交书费和零花钱。我花了大约五六十元钱,其余的四百四十左右元钱给他们了。另陈述,我被其中一个叫金红帅的抢了,现在已经被抓了,金红帅的家长对我进行了赔偿,我谅解金红帅了,不再追究金红帅的刑事及民事责任了。我父母都同意我谅解金红帅。(四)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孙卫标供述,其供述抢劫被害人张某甲的过程,金红帅当时戴帽子,是金红帅提出来的,是金红帅在网吧先招呼的被害人出去的。但在第一次讯问时其供述是金红帅向被害人要的钱,钱给金红帅了。在第四次讯问时供述被害人二次将钱交给其分别六七十元和三四百元。抢来的钱二人上网包房买吃的花了,金红帅拿走二百元钱买吃的花了。2.被告人金红帅的供述,2016年11月27日下午1点左右在天通网吧是孙卫标告诉我招呼小男孩的。当天穿黑色戴帽子的衣服,其否认抢劫的犯罪事实。其在庭审中供认犯罪事实,关于犯罪过程与被害人陈述及同案的供述意见一致。上述证据,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抢劫罪的证据均没有意见,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卫标、金红帅采取威胁手段劫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积极参与,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孙卫标具有前科情节,酌情可从重处罚;孙卫标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金红帅当庭认罪,且得到被害方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确定】、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七条三款【坦白】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卫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日起至2021年10月2日止。)二、被告人金红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日起至2021年4月2日止。)以上所判处罚金均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立国代理审判员 徐俊乾代理审判员 陆海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范晗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