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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执4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徐宝龙、肖宽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宝龙,肖宽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4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宝龙,男,汉族,1978年6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县,被执行人:肖宽全,男,汉族,1964年12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玉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执行人徐宝龙借款本金330,000元本金及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3,274元,执行费4,850元,合计338,12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宽全在银行的存款338,124元或提取等额收入。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宽全银行存款或提取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志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