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2行审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安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982行审27号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陆市解放大道78号。法定代表人:施方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淳应洲,安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人。2017年6月14日,本院收到安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安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安卫计征决字(2016)第00903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认为,安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19日已经对安卫计征决字(2016)第00903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的被征收人聂海波、李连红作出过安卫计征决字(2015)第0905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并已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安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本次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朱亚平审判员 杨 静审判员 孙小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金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