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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30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交口县翼龙伟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高占青、刘俊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口县翼龙伟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高占青,刘俊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30民初217号原告:交口县翼龙伟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吕梁市交口县双池镇讲理村3号楼。法定代表人:王伟,经理。被告:高占青,男,1963年8月18日生,山西省石楼县人。被告:刘俊萍,女,1967年6月26日生,山西省石楼县人。原告交口县翼龙伟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占青、刘俊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交口县翼龙伟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高占青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息人民币300000元,逾期利息22500元,逾期催收费9000元、逾期违约金574元及超息(逾期违约金及超息计算至被告偿还之日,计算方式为:逾期违约金=借款剩余全部本金的万分之五×逾期天数;逾期超息=借款剩余全部本金×年利率18%÷365天×逾期天数);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律师费(代理费)21000元;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6日,被告高占青夫妇因养殖扩建需资金周转,向原告翼龙贷网山西交口运营中心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原告经被告同意,调查核实其个人信用信息,并与被告签订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翼龙贷家访记录表、翼龙贷吕梁交口运营中心服务收费函、借款承诺书以及客户告知书等。同年5月20日原、被告正式签订借款合同编号为1453856876网络借款电子借条后,原告将约定借款金额转入被告账户。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6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即借款期为1年,并约定借款利率为18.00%,但是,被告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能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还清借款,亦无法按约定结算利息。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都拒绝偿还借款。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借款承诺书均是合法有效的。被告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同时构成编号为合同编号1453856876合同中第四条第1-9的违约情形。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正当权益,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送达地址,经本院查找亦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再次告知原告亦无法提供确切地址,应依法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交口县翼龙伟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81元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常馨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