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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孟金艳与杨中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金艳,杨中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222号申请执行人孟金艳,女,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杨中彦,男,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金艳与被执行人杨中彦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按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202150元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执行措施: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审查被执行人符合纳入失信条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金龙审判员  闫 成审判员  赵洪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