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4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高小东与庞成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小东,庞成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806号原告高小东,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庞成有,现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小东诉被告庞成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小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高小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路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