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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4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高小东与庞成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小东,庞成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806号原告高小东,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庞成有,现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小东诉被告庞成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小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高小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路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