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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袁安贤与史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安贤,史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4民初1110号原告:袁安贤,男,汉族,1955年11月2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广运,陕西华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娇,陕西华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建军,男,汉族,62岁。原告袁安贤与被告史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安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袁安贤负担。审判员  李子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思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