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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恢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王友福、张丙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友福,张丙伟,张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恢261号申请执行人:王友福,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丙伟,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立军,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王友福诉张丙伟、张立军民间借贷一案,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沂南民初字第1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沂南民初字第1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恩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大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