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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执5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5612周家连与昆山市周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家连,昆山市周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3执5612号申请执行人:周家连,男,汉族,1966年10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滨海县。被执行人:昆山市周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景典铭园9号楼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502713158。法定代表人:金昆元,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周家连与被执行人昆山市周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苏0583民初147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一、原告昆山市周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周家连加班加点工资差额9240.3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原告昆山市周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周家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二倍赔偿金2265.2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原告昆山市周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支付被告周家连2015年7月至8月高温费4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已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家连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一份,以被执行人已自行履行义务无需法院强制执行为由向本院撤销该案执行。上述事实,本院立案材料、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撤销执行申请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权利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即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周家连撤销执行申请,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47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红刚审 判 员  陈志成人民陪审员  周 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顾鸣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