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西安市碑林区就业服务中心与盖培济追偿权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碑林区就业服务中心,盖培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73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就业服务中心,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伍道什字西街5号。法定代表人:安渊博,主任。被执行人:盖培济,男,汉族,1968年10月18日出生,西安搪瓷厂下岗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就业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盖培济追偿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关于盖培济支付原告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41.5元。经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梅 宏 枝审 判 员 曹���代理审判员 温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