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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57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杨海英申请执行王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英,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57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海英被执行人王华杨海英申请执行王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侯民初字第85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海英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20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6月13日将被执行人王华与案外人王春兰共有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双楠街61号4栋1单元2层5号房屋(权0965731)予以查封,因上述房屋系轮候查封且已向第三人设立抵押权,暂不宜处置。因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854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万品儒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志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