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4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陈承武、杨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承武,杨琼,庞某,庞祖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4执89号申请执行人:陈承武,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申请执行人:杨琼,女,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系陈承武的妻子。被执行人:庞某,男,199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兴业县,现服刑于广西未成年犯管教所。被执行人:庞祖进,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承武、杨琼与被执行人庞祖进、庞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庞祖进、庞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庞祖进、庞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对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庞祖进、庞某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案从立案之日起已执行超过三个月,在穷尽现有财产调查措施进行查控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庞祖进、庞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明,被执行人庞某现服刑于广西未成年犯管教所,被执行人庞祖进为××人,无法实施强制措施。本院依照法律规定对申请执行人陈承武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924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惠岚审判员 陈永慈审判员 杨永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华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