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陈方剑与韩仕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方剑,韩仕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04民初1664号原告:陈方剑,男,汉族,1961年6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韩仕虎,男,汉族,1961年8月31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原告陈方剑与被告韩仕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方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仕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方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韩仕虎偿还借款3000元;2.韩仕虎支付借款利息(自起诉之日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至付清款项时止);3.韩仕虎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3日,韩仕虎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陈方剑借款人民币3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承诺10日内归还。借款到期后陈方剑多次向韩仕虎催要上述借款,但韩仕虎一直未归还。陈方剑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借条原件、2017年5月份短信记录打印件,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元的事实。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借条上被告的签字韩四虎实际与本案起诉的被告是同一人。韩仕虎未作答辩,也未发表质证意见。通过举证,经审查陈方剑所举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3日,韩仕虎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陈方剑借款人民币3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陈方剑叁仟元,借款人韩四虎,10日内归还”。事后,韩仕虎未能归还借款,以致成讼。另查明,借条上的“韩四虎”与韩仕虎系同一人本院认为,陈方剑与韩仕虎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韩仕虎在借款后理应及时归还,未能归还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诉讼中,陈方剑要求韩仕虎自起诉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并未超出法律规定范畴,本院予以支持。韩仕虎经本院传票送达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抗辩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仕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方剑借款3000元及利息(利息具体数额:按年利率6%计算,期限自2017年5月18日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给付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韩仕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彩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贝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