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陈华英与杨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英,杨志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1012号原告:陈华英,女,1982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广丰区,委托代理人:谢小兵,江西金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志涛,男,1966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原告陈华英诉被告杨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陈华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华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英撤诉。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计1,870元,由原告陈华英负担。审判员 徐秋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钰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