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4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胡保山与王乾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保山,王乾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883号原告:胡保山,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诏安县。被告:王乾顺,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诏安县。原告胡保山与被告王乾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胡保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胡保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保山撤诉。案件受理费1362元,减半收取计681元,由胡保山负担。审判员 方惠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