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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民初1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向华与湖南裕田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向华,湖南裕田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1768号申请人:王向华,女,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申请人:湖南裕田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法定代表人:邓新强。原告王向华与被告湖南裕田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申请人王向华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裕田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2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王向华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天心区书院南路115号同发南国新城A、B、C、D栋904号房屋的50%份额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向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王向华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天心区书院南路房屋的50%份额;二、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裕田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620元,由王向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袁金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何昕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