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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2执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建文犯贩卖毒品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92号之一被执行人王建文,男,汉族,1962年8月3日生,初中文化,河津市城区街道办事处西王村人,现住河津市火车站铁路桥南。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的(2016)晋0882刑初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王建文罚金5000元及追缴违法所得2150元,罚金应在2016年7月13日前交纳,被执行人至今未交纳,经查被执行人王建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王建文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茂   玉审判员 赵东明审判员杨春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柴       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