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特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叶庆成撤销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庆成
案由
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4民特17号申请人:叶庆成,1954年8月31日生,原户籍地南京市雨花台区。申请人叶庆成要求撤销对其本人的死亡宣告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叶庆成称,其在1990年左右未告知家人去向的情况下独自前往安徽,之后从未与家人联系。后在使用身份证的过程中才得知自己被宣告死亡,遂向本院提出撤销对其宣告死亡的申请。经审理查明,叶庆成在1990年左右未告知家人去向的情况下独自前往安徽,之后从未与家人联系。2010年12月6日,本院经叶庆成弟弟叶庆定的申请,作出(2009)雨民特字第6号民事判决,宣告叶庆成死亡。但叶庆成实际上并未死亡,现又重新出现与家人取得联系,叶庆定对叶庆成的身份也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叶庆成因独自离家数十年未与家人联系而被其弟弟叶庆定申请宣告死亡,现叶庆成重新出现,身份也得到了叶庆定的确认,经叶庆成本人申请,本院撤销对叶庆成宣告死亡的原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本院宣告叶庆成死亡的(2009)雨民特字第6号民事判决。案件受理费80元,由申请人叶庆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尚小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薛 鹏见习书记员 宦雅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