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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1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付琬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琬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1005号被执行人付琬杰,女,1979年4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2刑初208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付琬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付琬杰在义乌市公安局有取保候审保证金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付琬杰在义乌市公安局的取保候审保证金10000元至义乌市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吴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志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