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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民初1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郁锦桃、郁文斌诉被告胡侠、胡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锦桃,郁文斌,胡侠,胡英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1832号原告:郁锦桃,男,1944年4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原告:郁文斌,男,1974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海、邵家臻,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侠,女,1980年1月2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华,上海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英,女,1969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纪林,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郁锦桃、郁文斌诉被告胡侠、胡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中,两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两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郁锦桃、郁文斌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9,410元,由原告郁锦桃、郁文斌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奚利强审 判 员  王丽娜人民陪审员  杨尚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钱洁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