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金义与林海深、明泽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义,林海深,明泽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刘金义。被执行人:林海深。被执行人:明泽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刘金义与林海深、明泽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西民商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林海深、明泽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金义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林海深、明泽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金义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林海深、明泽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执行。如申请人刘金义发现被执行人林海深、明泽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金义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恢复申请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商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连青执行员 马 燕执行员 王 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晓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