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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民初1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安艳龙与丁娅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艳龙,丁娅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1952号原告安艳龙,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被告丁娅威,女,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艳龙诉被告丁娅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艳龙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艳龙撤诉理由正当,其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艳龙撤回对被告丁娅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安艳龙负担。审判员 李萨 日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包吉日木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