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延边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胡妮妮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妮妮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4民初250号原告:延边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珲春市。法定代表人:肖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民,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妮妮,女,汉族,1989年9月14日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即墨市。原告延边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公司)与被告胡妮妮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民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妮妮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解除���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购房意向书》;2、确认胡妮妮所交纳的购房定金9801.00元归我公司所有;3、判令胡妮妮协助办理解除该房屋的备案登记手续。诉讼过程中华瑞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解除我公司与丁书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补充协议书》;2、要求胡妮妮协助办理解除该房屋的备案登记手续。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胡妮妮购买我公司开发的楼房一套,位于珲春市河南街滨河御景小区x栋x单元x层x号,付款方式为首付款加按揭贷款,首付款金额为68397元。双方签订《购房补充协议书》,约定我公司垫付胡妮妮首付款58596元,胡妮妮应于2016年8月28日前偿还29298元、应于2016年12月28日前偿还29298元。如胡妮妮未按期偿还欠款,我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胡妮妮于2016年4月28日,向我公司支付9801元首付款。签订合同��胡妮妮向中国农业银行珲春支行办理了按揭贷款。垫付款58596元至今未付。胡妮妮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华瑞公司与胡妮妮磋商购房事宜。2016年4月28日,华瑞公司与胡妮妮签订《购房补充协议书》约定华瑞公司向胡妮妮垫付购房首付款58596元,胡妮妮应于2016年8月28日前偿还29298元、应于2016年12月28日前偿还29298元。胡妮妮在分期付款最后期限仍不能按约定足额还款,华瑞公司具有单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权利。该协议第四条第一项约定“本协议是双方将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前提性合同,并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当日,胡妮妮向华瑞公司支付9801元。2016年5月12日,华瑞公司与胡妮妮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胡妮妮购买华瑞公司的楼房一套,位于珲春市河南街滨河御景小区x栋x单元x号,面积为93.79平方米,首付金额为68397元,贷款金额为250000元。签订合同后胡妮妮在中国农业银行珲春支行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银行已经向华瑞公司支付了贷款250000元。本院认为,华瑞公司与胡妮妮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华瑞公司与胡妮妮《购房补充协议书》,胡妮妮因未能按照协议向华瑞公司支付全部垫付款,故华瑞公司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补充协议书》的主张,符合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华瑞公司通过诉讼方式主张解除与胡妮妮之间的《��品房买卖合同》、《购房补充协议书》,本院立案后,于2017年3月18日在延边日报刊登公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2017年5月18日,视为华瑞公司的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此时合同解除。华瑞公司要求胡妮妮协助办理解除诉争房屋的备案登记手续的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本案合同解除后,胡妮妮应协助华瑞公司办理解除房屋的备案登记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延边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胡妮妮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补充协议书》于2017年5月18日解除;二、胡妮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协助延边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解除房屋备案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1,264元,由胡妮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全 杰人民陪审员 郑小兰人民陪审员 谭 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姜欣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