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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4执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马万军、朱钰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万军,朱钰丁,叶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4执保65号申请人:马万军,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申请人:朱钰丁,男,1967年4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被申请人:叶美英,女,1965年8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申请人马万军与被申请人朱钰丁、叶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钰丁、叶美英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马万军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国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常伟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