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221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冬与阜新海外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铁岭国晴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阜新海外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铁岭国晴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1民初626号原告:李冬,男,1970年生。被告:阜新海外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利国,该公司经理。被告:铁岭国晴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子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冬诉被告阜新海外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铁岭国晴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冬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冬撤回对被告阜新海外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铁岭国晴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8元,全额返还原告李冬。审判员  胡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初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