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21执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诗雄与唐国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诗雄,唐国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1056号申请执行人:黄诗雄,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唐国朝,男,194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黄诗雄与唐国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赔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168598.50元、交纳案件受理费1708.5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唐国朝银行存款17030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雪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