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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民初13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纯其等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纯其,刘义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1376-2号原告: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釜江大道中段**号。法定代表人:欧彬,党委书记。被告:黄纯其,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刘义钱,女,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纯其、刘义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黄纯其、刘义钱去向不明,无法直接进行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廖 群审 判 员  窦 雨人民陪审员  郭学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