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3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桂侠与徐辉、徐婉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侠,徐辉,徐婉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3109号原告:王桂侠,女,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浩,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辉,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环宇银河绿苑南区。被告:徐婉晴,女,199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欣,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桂侠诉被告徐辉、徐婉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王桂侠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桂侠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3650元,由原告王桂侠负担。审判员 关正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