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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4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旺英、李定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旺英,李定宇,武汉祥瑞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4874号申请人:王旺英,女,1958年5月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萍、王卫红,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李定宇,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住湖北省十堰市房县。被申请人:武汉祥瑞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发展大道蔡家田北区**号楼百胜家想时代*单元*层**室。法定代表人:沈开��,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号国资大厦*座****楼。负责人:龚志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王旺英诉被申请人李定宇、武汉祥瑞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旺英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被申请人李定宇、武汉祥瑞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先行赔付申请人王旺英医疗费150000元,以用于申请人王旺英目前所急需的医疗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5月19日11时25分许,被申请人李定宇驾驶被申请人武汉祥瑞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鄂A×××××号轻型仓栅式行驶至白沙洲大道红霞集团门前路段时,遇行人王旺英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王旺英重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申请人王旺英被送至湖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伤经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脑疝、左侧额颞顶枕进行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多发脑挫伤、右枕部头皮血肿、颅底骨折、右锁骨骨折等。申请人已发生的医疗费13万余元(被申请人李定宇仅为申请人垫付医疗费20000元,申请人自行支付50000元,余欠医疗费尚未结清),后续治疗费尚无法估计,申请人已无力承担巨额的医疗费用。被申请人李定宇所驾车的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武汉祥瑞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武汉祥瑞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该车在被申请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200000元)。2017年6月1日,武汉市公安局洪山交通大队作出事故说明,注明该事故正在处理之中,被申请人李定宇对该事故���有责任。为便于申请人得到及时的治疗,其先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先行赔付申请人王旺英经济损失100000元;案件申请费525元,由被申请人李定宇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庆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 晶